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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補助對象:
(一)凡設籍本市未滿18歲之兒童少年,其本人無工作能力且未獲政府其他項目生活扶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度公布最低生活費1.5倍(100年度7月1日起為新臺幣17,748元),且其不動產(房屋評定價值、土地公告現值)合併不超過新臺幣650萬元,且全家人口之存款本金、有價證券及投資合計不超過80萬元,並有下列情形之ㄧ者:
1.父母、養父母雙亡而監護人無力撫養。
2.父母、養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且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另一方無力撫
養。
3.父母、養父母離異,而負監護責任之一方無力撫養。
4.父母、養父母一方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
中,另一方無力撫養。
5.父母、養父母一方因重大傷病,而另一方為照顧重病之配偶致生活困難無力撫養。
6.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少年有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或其他濫用
親權行為,經主管機關委託親屬家庭收容。
7.未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其生母無力撫育者;或雖經生父認領,實際由生母獨立扶養照
顧,而生母無力撫養。
(二)符合申請條件者備齊相關證明文件後逕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貳、補助標準:
(一)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少年,每人每月發給新台幣一千四百元。
(二)未滿六歲之兒童,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二千元。
(三)惟年滿15歲或國中畢業未繼續升學者,或已安置於寄養家庭及育幼院、教養院之院童、領有身心障礙補助者、以及列冊第一、二、三款低收入戶者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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